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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涉嫌抢夺11名婴儿转手倒卖
更新时间11-16 14:27 点击:

  俗话说“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。”不管肇事者做了什么违法行为,他都逃不出法网。近日,涉嫌偷婴儿罪的张潜逃17年后被抓获归案。 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,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。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!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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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男子涉嫌抢夺11名婴儿转手倒卖

  2002年至2004年期间,湖北籍民工胡某、郭某、张某业、丁某、陈某、张某、宋某等人在林州市、安阳县等地打工期间,采取事先踩点、夜间破门而入、持棍棒殴打等暴力方式,抢劫作案11起 ,抢夺婴儿11名转手倒卖。该案于2004年被公安部挂牌督办,后犯罪嫌疑人胡某等均被公安机关抓获,经依法审理均被判处死刑并执行,张某负案在逃,因种种客观条件限制,一直未能抓获归案。11月15日,据河南林州市公安局通报,涉嫌抢婴犯罪潜逃17年的张某11月9日在江苏徐州被林州警方抓获。

  二、贩卖人口判多少年

  贩卖人口的按拐卖妇女、儿童罪进行量刑,最高可对犯罪嫌疑人判处死刑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 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、儿童罪拐卖妇女、儿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:

  (一)拐卖妇女、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;

  (二)拐卖妇女、儿童三人以上的;

  (三)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;

  (四)诱骗、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;

  (五)以出卖为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、儿童的;

  (六)以出卖为目的,偷盗婴幼儿的;

  (七)造成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、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;

  (八)将妇女、儿童卖往境外的。

  拐卖妇女、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,有拐骗、绑架、收买、贩卖、接送、中转妇女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。

  三、贩卖人口包庇罪量刑标准

 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: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、财物,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犯前款罪,事前通谋的,以共同犯罪论处。

  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:旅馆业、饮食服务业、文化娱乐业、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,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、嫖娼活动时,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,情节严重的,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  需要注意的是,这里的情节严重,主要指窝藏、包庇多人的;多次实施窝藏、包庇行为的;窝藏、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。

  综上可知,贩卖人口一般会按拐卖妇女、儿童罪定罪处罚。其处罚标准为: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情节严重的,甚至可判处死刑。 以上相关内容,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。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,欢迎咨询平台律师,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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